编剧影视作品海报、片花是否享有署名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拍照、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条约得到报酬。
上述法律明确规定编剧享有署名权利。
以是实务中,在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片头片尾字幕为编剧署名,便是在表明编剧与这部影视作品的关联关系,同时也是在作品上为作者署名的表示。
而海报、片花是寄生于影视作品的衍生品,属于宣扬物料,其作为影视作品商业宣扬的手段,实在只是宣扬本身的一种载体,与作品本身在法律外延上仍有差异。

在现阶段法律实践中,仍旧更方向于认为署名权该当以作品为载体。
以“《芈月传》编剧蒋胜男维权案”为例,浙江高院以海报、片花并非作品本身,不具备全面传达该作品干系信息的功能及我国《著作权法》未针对海报、片花署名作出规定,结合双方条约及行业老例,终极讯断不予支持蒋胜男的该诉请。

综上,在法律未进行明确详细的约定,且法律实务中方向于认为只要影视作品本身进行了编剧署名即视为履行完毕署名责任的根本上,为了确保权柄的掩护,针对影视作品本身之外的片花、海报等宣扬物料及其他衍生品,仍须要通过条约的形式对署名权内容、形式进行系统的约定。

编剧对影视作品海报片花是否享有签名权

·执笔状师·

·编委会·

北京国樽状师事务所

文娱法律事务部 & IP 保护与开拓事务部

·主编·

徐晓芳 王晗晨

·副主编·

李峰沄 宋天一

·编委成员·

徐晓芳 王晗晨 李峰沄 宋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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