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大众号自推出以来不断受到用户的青睐,腾讯2021年财报显示,每天有约3.6亿用户阅读公众年夜众号。
对付个人而言,公众号可以成为记录生活和思考的一方天地;对付企业而言,"大众年夜众号作为产品宣扬的展示台,成为吸引和沟通用户的桥梁。同时,微信"大众号作为自媒体平台,其准入门槛低、自由度高,发文章不须要经由平台的事先本色性审核,这也导致随意引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隐性上升。
为增强可读性,在"大众年夜众号文章中利用插图是“基本操作”。以常见的图文式"大众年夜众号推文为例,除了自己拍摄、制作的图片之外,文章中的插图有的来自“百度”、“搜狗”等图片搜索引擎,有的来自专门的图库网站,还有的乃至来自于他人的"大众年夜众号。然而,每次写文章都去探求每张配图的权利人、单独取得授权,每每又难以实现。频繁而又充满了不愿定的利用使得该领域成为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的重灾区。
本篇文章,我们就从过往范例案例出发,与大家磋商如何避免“在侵权的边缘试探”。
“什么引用办法和程度才算适当引用?”
"大众年夜众号文章要“图文并茂”才能更有吸引力,我们常会在先容、评论某一作品或解释某一问题时,附上干系的拍照作品、漫画等,以便读者能更直不雅观地理解文章内容。这种类型的利用一样平常不构成侵权,而是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为先容、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解释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揭橥的作品”的合理利用环境。
但是,详细什么样的引用办法和程度才算适当引用呢?
从法律实践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如下两点判断标准:
一是引用图片的必要性,附图须与文章结合发挥解释浸染;
二是引用图片的数量与公众号原创笔墨篇幅的比例要恰当,常日图片只能处于为笔墨起赞助解释的地位,而不能成为文章主体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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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王嵬与山西大秦传奇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轇轕案「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0)京0491民初15573号讯断书」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4日,被告山西大秦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大众年夜众号“山西宣扬片制作到大秦传奇影视公司”中发布了《拍火车 一个90后铁路影痴和他的20万公里》一文,该文紧张利用了原告王嵬拍摄的10张图片做配图,文章格式因此一张图片搭配一段或几段笔墨的办法排列。
原告认为被告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辩称,涉案文章通过对原告拍摄经历详确的事宜性描述以及对应的拍照作品展示,全方位立体式地先容、评论原告对火车类题材拍照的热爱及原告的火车系列拍照作品。被告对涉案图片的利用符合著作权法第24条第2项的规定,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从利用涉案图片的目的和数量来看,涉案文章属于先容性文章,文章内容紧张是对原告较具代表性的拍照作品及创作进程进行先容,在笔墨先容拍照作品的位置引用了相应的涉案图片,并标注了对应的标题,能够让读者更直不雅观地感想熏染到涉案图片的美感,更深入地理解笔墨所述内容,更好地反响原告作品的创作代价。
在先容拍照师及其拍照作品时,引用拍照师作品予以赞助先容,可认定为是创作所需。而就所引用作品的长度和比例而言,应取决于先容、评论或解释的合理须要。涉案文章一共利用了原告的10张拍照作品,每一张拍照作品后面附有较为详细的创作过程先容,且内容篇幅与涉案图片比例较为恰当,透过欣赏图片能够理解文章内容中描述的原告拍摄涉案作品时的过程与艰辛,因此,本院认定涉案文章引用涉案图片属于合理须要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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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的案件还有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株式会社与青海日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轇轕案「最高公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631号讯断书」,被告青海日报社在其微信"大众年夜众号“青报新媒”中发布了有关个税的政策科普文章,在小标题“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下利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拍照作品,该作品展现了父母与孩子一起快乐阅读的温馨场景。
法院认为,该拍照作品与文章结合发挥相识释浸染;而从作品利用数量、利用办法等方面看,青海日报社对涉案拍照作品的利用,并未影响该作品的正常利用,也未不合理地危害全景公司的合法权柄,因此剖断配图行为构成合理利用。
“仅供个人利用就可随意选用配图?”
答案是否定的!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合理利用环境,仅限于纯粹为个人目的而进行的利用,如学生在图书馆复印一部作品的片段或期刊中的一篇文章等,如果将复制件向"大众年夜众散发,则不能构成合理利用。[1]
可见,纵然创建微信"大众年夜众号的主不雅观目的在于供个人或供有限的范围利用,但客不雅观上所有的不特定公众年夜众都可以随时访问,从性子上就决定了微信公众年夜众号无法成为仅供个人学习的知识载体。因此,所谓仅供个人学习利用的微信"大众年夜众号在客不雅观上不存在,随意配图利用易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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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广州智盛赢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姜生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轇轕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1)粤73民终4759号」
【案情简介】
原告姜某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被告智盛赢美公司于2017年12月3日在"大众年夜众号揭橥的题目为《93年少年走了108天,用1.5万张照片见告你西藏神山有多美!
》文章中利用了涉案图片。姜某认为智盛赢美公司陵犯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智盛赢美公司辩称,该文章是基于欣赏,以先容的办法利用涉案漫画,无用于商业宣扬,且已经明确标出转载的文章、图片来源及保留图片水印,属于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利用他人已经揭橥的作品”,构成合理利用,不属于侵权。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智盛赢美公司未经著作权人姜某的容许,将涉案拍照作品上传至其微信"大众号,只管智盛赢美公司在被诉侵权文章结尾明确表明来源和版权,但该被诉侵权文章发布后显示有其他不特定公众年夜众的阅读和点赞行为,即通过信息网络供应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使干系公众年夜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韶光和地点通过该网站得到涉案图片,侵害了姜某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智盛赢美公司利用涉案图片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合理利用范畴,构成侵权。
“利用图库网站的授权图片就安全了吗?”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轇轕,许多人会直接到图库网站下载授权图片利用。但是,这些图库得到的授权每每也不是完全的,常见的情形是,图库只是容许用户对个中的图片进行“非商业利用”。
很显然,如果将非商用图片用于房地产广告、网店宝贝详情页等属于超授权范围利用,构成侵权;将非商用图片用于校园社团招新海报、电脑桌面图等则一样平常符合非商用哀求。但是,由于公众年夜众号常具有引流和商业宣扬的功能,在公众号中利用非商用授权的图片应该持谨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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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哈尔滨长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株式会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轇轕案「黑龙江省高等公民法院(2019)黑民终220号」
【案情简介】
原告全景视觉公司是涉案拍照作品的著作权人。2017年2月全景视觉公司宣告将该拍照作品全面免费开放给个人和企业非商业用场利用。
2017年9月,被告长河文化传播公司的“康健饮食汇”公众号上发布了《保存好,一个人看!
》的文章,并附有涉案拍照图片。
全景视觉公司认为,长河文化传播公司未经涉案拍照作品著作权人全景视觉公司容许,擅自在其微信"大众年夜众号中利用涉案拍照作品,未支付报酬,构成侵权;而长河文化传播公司则认为自己的"大众号平台是公益性子,其利用行为系非商业用场,不陵犯全景视觉公司的著作权。
【裁判要旨】
判断对作品的利用行为是否构成商业性利用,并不以该利用行为是否盈利作为标准,而应审查该利用行为是否存在商业经营活动的内容。本案中,案涉“康健饮食汇”"大众年夜众号是长河文化传播公司经营的文化项目,长河文化传播公司利用该公众号刊载干系文章的目的是为了商业宣扬,即便该"大众号目前尚未从事盈利性活动,长河文化传播公司在"大众年夜众号刊载文章并附图的利用行为亦构成商业性利用。因此,该附图行为构成侵权。
“公益账号也须要授权才能利用图片吗?”
可能有许多人会以为,如果自己的公众年夜众号属于公益性子的非营利账号,没有牟利的意图,擅自利用他人作品就不构成侵权。实际上,这种意见稠浊了侵权的构成要件和侵权的情节、危害赔偿的数额等成分。正如法院讯断所述,是否营利以及是否公益并非阻却陵犯著作权的合理情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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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漳州金色梦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轇轕案「杭州互联网法院(2020)浙0192民初6622号」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河图公司是涉案拍照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金色公司未经权利人容许,在其运营的微信"大众号“漳州味小吃”揭橥的《想龟龄:少吃“三白”,多吃“三黑”!
》一文中利用涉案拍照作品。
北京河图公司认为上述行为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金色公司则辩称该"大众号系公益性子账号,不以营利为目的,且该转载行为系《著作权法》规定的“为先容、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解释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揭橥的作品”的合理利用环境,不构成侵权。
【裁判要旨】
关于金色公司主见其系公益性子账号,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抗辩。本院认为,是否营利以及是否公益并非阻却侵权的合理情由。其次,关于金色公司利用被诉侵权图片是否属于合理利用的问题。本案中,从涉案文章看,被诉侵权图片与笔墨内容之间并不存在“为先容、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解释某一问题”的环境,亦不存在一定的联系,整幅图片的利用也远远超出了“适当引用”的程度。因此,本案不符合合理利用的环境,金色公司的利用行为陵犯了河图杭州分公司的著作权。
“先用后付的媒体传统还能成立吗?”按照报社支付报酬制度和老例,一样平常利用他人作品会在媒体版面或网页作出付酬声明。只要确认索要稿酬的联系人确属作品权利人,报社都会按照相应标准支付稿酬。这是传统媒体沿用多年的事情制度和惯常做法。
传统纸媒转向新媒体后,这种“先用后付”的行业老例可能会让位于尊重著作权人事先的意思表示,换言之,如果著作权人事先表明并不肯望他人利用其作品,即利用后付费也不能阻却侵权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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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与青海日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轇轕案「杭州互联网法院(2019)浙0192民初3274号讯断书」
【案情简介】
原告快版公司享有“全体育传媒”网站中全部拍照图片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青海日报社在其举办的“青海羚网”上发布了一篇体育宣布文章,内附图片一张,该图片系从原告的“全体育传媒”网站下载而来,并带有“Osports全体育传媒”的水印,“全体育传媒”网站中也标注有“未经容许,严禁转载”的声明。
快版公司认为青海日报社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而青海日报社则辩称“用后付酬”是报社行业老例,主见系合理利用。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涉案图片所属网站明确标有“未经容许,严禁转载”,且图片中标注了“Osports全体育传媒”水印,这就表明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并不肯望他人利用其作品,与利用后是否付费的问题有实质差异。报社以“用后付酬”的事情制度和行业老例主见合理利用的抗辩事由不成立,其利用图片的行为仍构成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互联网时期,轻点鼠标就可以“搬运”各式各样的图片到"大众年夜众号文章,使作品充满活力。但同时也要把稳个中隐含的法律风险。
原则上,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擅自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用于自己"大众年夜众号文章配图,属于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如果主见“合理利用”的抗辩,应该按照《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环境剖断。微信"大众年夜众号配图紧张涉及个中第一项“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利用他人已经揭橥的作品”和第二项“为先容、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解释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揭橥的作品”。
法律实践中,法院一样平常会认为公众年夜众号系对不特定"大众开放,从而不构成第一项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环境;而对付第二项规定的适当引用,法院常日会综合引用图片的必要性、引用图片的数量与"大众号原创笔墨篇幅的比例来剖断。
此外,非商业利用或非营利目的并不能成为阻却侵权的情由,图库网站中的非商业用场授权图片也不能随意在"大众号中利用,由于公众号常具有引流和商业宣扬的功能,很可能会被剖断为商用侵权。
最近,也有学者对当前法律实践进行反思:网络流量即经济,发布公众年夜众号都有吸引用户的功能,如果在网络环境中连续沿用是否为商业利用或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合理利用行为的构成要件,就会使得本应对行为的定性,变成对行为主体的定性,从而大大贬损了合理利用这一制度的代价。对付著作权的保护,须要均衡权利人权柄与社会整体利益。[2]
笔者对此表示赞许,不过在当前的法律实践下,发布"大众年夜众号文章、选择配图时还是应该理性谨慎,只管即便利用自己拍摄或制作的图片。利用他人图片时,要把稳引用的必要性和比例,并注明来源。利用图库图片时也要把稳图库开放的详细权限。如此,方能避免落入动辄侵权的田地!
[1]拜会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七版),中国公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第285页。
[2]拜会邓丹云、苏映霞:《网络环境中合理利用行为的判断标准——葫芦娃”美术作品与广州某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轇轕案》,载《法治论坛》第62辑,第245-246页。
“周公不雅观娱”由北京金诚同达状师事务所高等合资人周俊武率领的精英状师团队倾力出品。
周俊武状师团队紧张从事知识产权及民商事争议办理等法律业务,在文化娱乐、影视游戏、互联网等多领域有极为丰富的履历,系中国最早及领先的专业娱乐法团队之一。
周俊武状师所获名誉包括:
钱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亚太法律指南》“传媒与娱乐”领域连续三年上榜状师(2020-2022)
《亚洲法律概况》(Asialaw Profiles)亚洲法律领先状师榜单“媒体及娱乐”领域卓越状师(2022)
LEGALBAND中国体育娱乐领域领先状师(2014-2021)
“中国精良知识产权状师TOP50”上榜状师(2021)
首届文化娱乐法治评比“精彩娱乐法律师”(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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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森路透ALB中国十五佳TMT状师(2019)
《商法》推举的娱乐及体育领域卓越状师团队(2016)
北京市精良知识产权状师(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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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