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平台通过“AI换脸”,对网红博主面部特色进行一定调度后再利用,这算陵犯肖像权吗?

4月1日,澎湃新闻从上海市徐汇区公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徐汇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肖像权轇轕案。

上海徐汇法院先容,原告田某是一位网红博主,在某社交平台上拥有数百万粉丝。
被告某科技文化公司开拓一款软件,紧张通过AI技能将自然人的脸部特色变换为另一自然人的脸部特色,从而合成新的照片、视频

2022年1月、7月,原告分别在社交平台发布两段自己穿古装衣饰的视频,时长分别为8秒、14秒。
同年下半年,被告在手机运用市场发布某款APP,简介为“一键制作AI换装殊效视频”,个中一个推举视频模板时长约6秒,人物脸部特色与原告存在差别,别的的人物穿着、背景与同年1月原告所发布的视频完备同等;另一个推举视频模板时长8秒,人物脸部特色与原告存在细微差别,别的的人物穿着、背景与同年7月原告所发布的视频完备同等。
后涉案APP下架。

一款AI换装APP擅用网红博主视频做模板被判赔2349元

原告发现某APP上的推举视频模板后,认为被告在没有与自己达成授权协议的情形下利用有自己肖像的视频,且带有商业盈利、宣扬属性,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2023年2月,向徐汇法院起诉被告并哀求赔偿丢失。

被告辩称,涉案视频在视频时长、当事人脸部特色等方面进行了加工处理,属于二次制作,具有原创属性,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具有一定社会有名度,结合涉案视频,原告干系整体形象具有一定可识别性。
被告未经原告容许,擅自利用涉案视频制作模板给付费会员利用,虽然被告方通过技能手段对人物的面部特色进行了调度,但经比对原视频素材,仍能通过未被修正的相应场景和细节识别出身体形象对应主体为原告,被告未经原告赞许,通过技能手段提取涉原告肖像视频,并擅自将视频放在其运营的APP中供付用度户选择利用,其行为已侵害原告肖像权。
法院综合考量上述成分后,讯断被告赔偿原告经济丢失2000元及合理用度支出349元。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上海徐汇法院民事审判庭三级法官戚垠川表示,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AI换脸”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被广泛运用,该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争议较大,究其缘故原由,紧张是公众年夜众对“肖像”观点的理解存在偏差。

戚垠川先容,根据《民法典》最新规定,“肖像”的界定标准为“可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已经从纯挚自然人的面部形象扩展到其他可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换句话说,只要能够呈现出特定自然人的外部形象,并且能让人清楚识别出这一外部特色属于某个特定自然人,这个外部形象就属于肖像。
弄清这一观点后,再结合《民法典》中列举的侵害肖像权的环境进行判断,就较为随意马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