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海上法学院 ,作者冯晓青
作者简介:
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导,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当前,人类迎来了第四次信息家当革命。特殊是人工智能技能的发展正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事情和生活办法,天下各国和地区也就此展开了激烈竞争,对包括知识产权制度在内的现行法律制度带来了极大寻衅。近几年来,国内外涉人工智能数据演习、人工智能天生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轇轕不在少数。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缺少对人工智能天生作品著作权制度方面的规定,亟待加以研究和磋商。
人工智能数据演习及其著作权
侵权风险
随着人工智能技能的迭代更新,人工智能做事平台不断升级,用于预演习和演习的数据量呈几何级数增长。从著作权保护的角度来说,这些“数据”或“文本”,很大一部分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基于交易本钱巨大以及其他市场失落败缘故原由,人工智能开拓者也无力逐一获取利用授权。国外即有多起著作权所有者基于人工智能开拓者进行数据演习时未经容许地利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提出著作权侵权之诉。例如,近年美国微软和OpenAI公司都被纽约时报指控利用的演习数据侵害了其著作权。在另一起Getty Images诉Stability AI,Inc.案中,被告被控其人工智能模型利用了原告1200多万张图片、配套注释、元数据等。
从我国情形看,涉及人工智能数据演习方面鲜有著作权侵权轇轕案件发生,学界对付人工智能数据演习对是否应取得著作权人容许也存在不同认识。在此,不妨结合我国干系规定,明确对待人工智能数据演习的态度。
按照《天生式人工智能做事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天生式人工智能做事供应者应该依法开展预演习、优化演习等演习数据处理活动,应该利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根本模型;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又依照《互联网信息做事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14条第1款规定,深度合成做事供应者和技能支持者应该加强演习数据管理,采纳必要方法保障演习数据安全;演习数据包含个人信息的,应该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上述法律文件只管属于部门规章范畴,但也彰显了人工智能数据演习的合法合规哀求,而非不受任何限定地抓取数据、输入数据和进行数据演习。其缘故原由在于,只管人工智能开拓者仿照人工神经网络进行数据预演习和演习可以不对外公开,但演习的目的是为了日后通过天生作品等形式的利用。如果演习中采集了违法违规的有害内容,就会本色性地造成天生内容的不合法性。当然,“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是否意味着一定须要事先得到著作权人的赞许仍值得磋商。无论如何,人工智能开拓者在进行数据演习时存在著作权侵权风险。例如,近期有小说平台将作者文章“投喂”人工智能,就被质疑是否存在人工智能作者洗稿剽窃问题。
人工智能天生作品及其公开传播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人工智能天生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和前述人工智能数据演习涉及的著作权问题有所不同。前者既涉及人工智能天生作品本身是否符合受著作权保护条件的问题,也涉及人工智能天生作品侵害在先作品著作权的问题。当然,在承认人工智能天生物的作品属性后,还会涉及该作品著作权被侵害及其法律救援问题。就人工智能天生物是否受著作权保护的问题而言,只管我国学界存在争议,但主流不雅观点仍旧持肯定态度,笔者亦是如此,近年来的干系法律实践也同样如此,如深圳市南山区公民法院一审的腾讯案和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的文生图第一案都承认人工智能天生物受著作权保护。故而,研究的重点之一是人工智能天生作品是否侵害在先作品著作权。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未涉及人工智能领域著作权问题。关于人工智能天生作品的著作权规范,见于2023年7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国家六部委发布《天生式人工智能做事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例如,该规章第3条规定,供应和利用天生式人工智能做事,应该“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守旧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上风,履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规定为人工智能做事供应者和利用者不得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供应了基本的原则和规范。从著作权法事理和理论来说,通过人工智能天生的作品,只要其与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本色性相似,就存在著作权侵权风险。这里的“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应该是特定人工智能平台在进行数据演习时未经容许利用的作品。若人工智能天生作品前并未事先“打仗”在先作品,根据常日的界定著作权侵权的“本色性相似”加“打仗”原则即可打消著作权侵权之虞。实际上,这里也表示了对付人工智能天生作品在著作权法中的平等保护问题。
须要指出,涉及人工智能天生作品侵害他人在先作品著作权问题,在实践中还有一个条件条件,即该人工智能天生作品在天生后通过一定形式公开和传播。以用户为例,如果通过输入主题词、调度参数和反向打消等手段获取了人工智能天生作品与某在先的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本色性相似,但仅限于用户个人欣赏或者学习、研究之用,并未公开,他人就无法感知,也不存在侵害他人利益的问题。这与一样平常情形下因未公开利用和传播而不构成侵害著作权的事理一样。
我国近年确实发生过的涉及人工智能天生作品侵害他人在先作品著作权的案例。例如,2024年2月,广州互联网法院对环球第一例人工智能平台侵害著作权案作出讯断。该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某人工智能公司在进行人工智能模型演习时未经容许利用了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奥特曼”,并认定通过该平台用户得到的图片和原告主见著作权保护本色相似,进而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作品的复制权和改编权。由此可见,人工智能天生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和侵权任务须要干系法律予以明确。
人工智能天生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及任务划分
人工智能天生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和著作权法的一样平常事理与规定实质上同等,只因作品创作、利用和传播的场景不同而具有一定分外性。如前所述,著作权侵权以本色性相似加打仗作为剖断标准,在剖断本色性相似方面,须要利用思想表达二分法,打消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公有领域。
在当前盛行的天生式人工智能背景下,在人工智能天生作品著作权侵权剖断中,用户常日通过不断输入和调度提示词、修正参数与打消主题词的办法获取自身所须要的终极成品。这种情形下,所天生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具有一定繁芜性,此类“人机互动”或“人机协作”所天生的作品,其作者和著作权人属于谁存在一定争议。对此,可以从人工智能做事供应者和利用者的角度剖断著作权侵权问题。假设利用者(用户)借助于人工智能做事所天生的作品构成对在先作品著作权的侵害,此时应由谁承担著作权侵权和危害赔偿任务?
从人工智能平台实践看,用户在利用时须要接管平台条约约束,而条约常日将所天生的作品著作权指定由用户享有。此时,用户对付天生作品侵害他人作品著作权承担停滞侵权任务应该没有疑问。至于其是否答允担危害赔偿任务,则取决于其主不雅观上是否存在差错,由于知识产权侵权危害赔偿以侵权人存在差错作为条件。一样平常而言,人工智能做事平台利用具有开放性,用户借助于人工智能平台天生作品具有合理性,难以认定其主不雅观上具有差错。但也应把稳,用户并非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存在差错。如果用户通过故意诱惑或者其他非正当形式获取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作品,则应该承担危害赔偿任务。用户通过反复输入和调度提示词获取目标作品,并且以著作权人名义公开,那么基于权利责任同等性原则,用户也应该对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承担停滞侵害和赔偿丢失的法律任务。人工智能做事供应者也不可由于格式条约将天生作品著作权约定给用户而完备不承担著作权侵权任务。现有研究认为,人工智能做事供应者对付著作权侵权发生存在一定把稳责任,而且还应该采纳一定的技能手段或者方法防止用户利用其平台天生侵害著作权的作品并予以传播。
应对人工智能寻衅的著作权制度变革与完善
如前所述,我国《著作权法》尚未涉及人工智能天生著作权问题。人工智能技能及其家当化迅猛发展以及法律实践中不断涌现的范例案例无不呼唤建立人工智能天生作品著作权制度,以强化对著作权保护,并促进我国人工智能家当发展。笔者认为,我国人工智能天生作品著作权制度应重视以下内容的规范:
其一,明确人工智能天生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肯定其在著作权保护中的地位。随着天生式人工智能技能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工智能天生作品涌入市场,著作权法须要给予保护。同时,在著作权保护期限方面作出限缩性规定,如不超过揭橥后十年,以便实现这类作品著作权人和社会"大众利益之间的平衡。
其二,明确人工智能系统开拓中文本与数据挖掘合理利用例外规定,为我国人工智能技能开拓和家当化供应宽松的法律环境。实际上,近年来国外著作权立法已有干系规定。例如,日本《著作权法》在修正后增加了涉及人工智能数据演习的“打算机信息处理”的合理利用办法,欧盟《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也有类似规定,值得我国借鉴。
其三,明确人工智能天生的作品的逼迫署名责任。人工智能天生作品在外不雅观上与自然人创作作品并无本色性差异。为避免人工智能天生作品冲击人类作品市场,须要建立人工智能天生作品逼迫署名制度。
其四,在著作权侵权任务制度中,明确人工智能天生作品著作权侵权这一新型类型,授予人工智能做事供应者和利用者相应的把稳责任,以及著作权侵权豁免制度(如类似避风港原则),以便为人工智能天生作品著作权侵权剖断及其任务承担建立裁判规则。
(原文刊登于《上海法治报》2024年8月21日B3版“法治论苑”)